(2017)豫08刑更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吕淋飞抢劫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吕淋飞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刑更160号罪犯吕淋飞,男,198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温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6日作出了(2014)金刑初字第41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吕淋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2013年12月13日起至2024年4月12日止。宣判后,2014年6月26日入狱服刑改造。刑罚执行机关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吕淋飞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吕淋飞于2013年8月27日,采用翻窗入户的方式进入郑州市金水区被害人租住处,对被害人采取捂嘴、掐脖、言语恐吓等暴力手段,抢走被害人人民币100元后逃离现场。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履行。罪犯吕淋飞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六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吕淋飞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入监登记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吕淋飞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吕淋飞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12月13日起至2023年9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永梅审判员 郭 艳审判员 梁晓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宋 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