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91执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李文飞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李文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91执682号申请执行人: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黄勇武,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文飞,男,汉族,1991年1月4日出生。本院在执行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文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14)合高新民三初字第002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冻结、划拨李文飞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553元【其中经济损失6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63元、案件受理费、公告费1440元、案件执行费5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唐峻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曹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