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87行审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松滋市国土资源局、宁刚平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松滋市国土资源局,宁刚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1087行审9号申请执行人:松滋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松滋市新江口镇白云路318号。法定代表人:万XX,松滋市国土资源局局长。被执行人:宁刚平,男,生于1953年4月17日,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申请执行人松滋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宁刚平国土资源行政处罚一案于2017年3月13日作出的松土资执罚字[2017]15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一项内容,即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钢架结构棚1244.28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松滋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松土资执罚字[2017]15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松滋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称该当事人在自己承包的林地上搭建简易钢构棚,用于农产品收储,按照国土资发[2014]127号文件精神,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符合设施农用地条件,拟办理设施农用地手续。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根据本案案情需要而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松滋市国土资源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审 判 长 陈能元审 判 员 吴 华人民陪审员 聂诗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文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