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24民初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李春兰与王宝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兰,王宝洁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4民初974号原告:李春兰,女,1962年11月1日生,住柳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原告丈夫),男,1956年10月26日生,住柳河县。被告:王宝洁,女,1972年10月18日生,住柳河县。原告李春兰与被告王宝洁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当中的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庭审当中,被告王宝杰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反诉,致使案件不符合小额诉讼案件的条件。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王宝洁依法提起反诉,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当中的小额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赵连伟人民陪审员 闫淑娟人民陪审员 刘清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席庆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