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刑初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海军、谭玉婷贩卖毒品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军,谭玉婷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07刑初381号公诉机关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海军,男,198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2017年2月21日因本案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辩护人滕明兴,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谭玉婷,女,199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仁寿县。2017年2月21日因本案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以成武检公诉刑诉〔2017〕3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海军、谭玉婷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精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海军及其辩护人滕明兴、被告人谭玉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20日16时许,被告人李海军、谭玉婷事先与特情莫某电话联系,后在本市武侯区望锦东街143号外路边,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卖给特情莫某2小包共净重2.05克的甲基苯丙胺(冰毒)。交易完成后,民警当场挡获李海军、谭玉婷,从李海军、谭玉婷身上查获并扣押毒资人民币400元整以及金色手机一部,从莫某处查获其购买的2小包甲基苯丙胺。为支持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海军、谭玉婷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李海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以及证据均无异议,认罪、悔罪。被告人李海军的辩护人滕明兴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李海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另被告人李海军系初犯,本案有特情介入,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李海军从宽判处。被告人谭玉婷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以及证据均无异议,认罪、悔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0日16时许,特情人员莫某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李海军1588235****的手机号码,向被告人李海军联系购买价值400元的甲基苯丙胺(冰毒)。被告人李海军将2小包共计净重2.05克的甲基苯丙胺交给被告人谭玉婷保管,二被告人一起来到约定的交易地点,即本市武侯区望锦东街143号外路边,被告人李海军收取莫某人民币400元后,被告人谭玉婷将2小包共净重2.05克的甲基苯丙胺交给莫某。交易完成后,民警当场挡获被告人李海军、谭玉婷,从被告人李海军身上查获并扣押毒资人民币400元整以及手机号码为158XXXX****的金色手机1部,从莫某处查获其购买的2小包共净重2.05克的甲基苯丙胺。扣押在案的毒资人民币400元系由公安机关提供。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海军、谭玉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基本身份信息,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侦查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移动电话号码个人信息图、通话记录,证人莫某的证言,被告人李海军、谭玉婷的供述,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成公鉴(理化)字[2017]3235号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现场照片、物证照片、称量照片,检查笔录、扣押笔录、称量记录、封存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毒品收缴保管收据,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海军、谭玉婷明知甲基苯丙胺是毒品而共同予以贩卖,数量达2.05克,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关于被告人李海军、谭玉婷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海军、谭玉婷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但根据二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具体作用、情节分别量刑。被告人李海军、谭玉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海军、谭玉婷系初犯,本案系特情介入,量刑时酌情考量。对辩护人滕明兴关于被告人李海军系坦白、初犯、本案系特情介入等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惩罚毒品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海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2月21日起至2017年10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谭玉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2月21日起至2017年9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三、扣押在案的甲基苯丙胺2.05克、作案工具金色手机(号码为158XXXX****)1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任 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尹贻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