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2执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安阳县某某投资公司与张某、马某某、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阳县某某投资公司,张某,马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2执718号申请执行人安阳县某某投资公司,住所地安阳市解放路。法定代表人:付某某,职务:经理。被执行人张某,男,1964年1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马某某,女,1963年8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6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安阳县某某投资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某、马某某、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1月26日审结,该案(2014)安民初字第01028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马某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马某某的银行存款8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龚向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孟继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