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4民初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赵尔胜与王裕敏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三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尔胜,王裕敏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4民初60号原告:赵尔胜,驾驶员。被告:王裕敏。原告赵尔胜与被告王裕敏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赵尔胜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尔胜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赵尔胜负担。审 判 长 王惠臣审 判 员 全景斌人民陪审员 张贵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金重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