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25执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王肖仪与杨绞奇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肖仪,杨绞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5执633号申请执行人王肖仪,女,汉族,1968年07月28日生。被执行人杨绞奇,男,汉族,1970年5月16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2017)陕0125民初493号民事调解书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125民初49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润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建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