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3刑申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驳回温白珍刑事通知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云03刑申4号温白珍:你因不服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于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作出的(2015)富刑初字第2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及本院于二0一六年八月四日作出的(2016)云03刑终27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以原审法院在本案的刑事部分认定事实不清,民事部分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2015)富刑初字第254号判决书及(2016)云03刑终27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依法重审,并依法追究被申诉人的刑事责任,判令被申诉人赔偿申诉人全部损失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1、本案中,杨三和作为社区治保主任在受社区安排处理卫生所招牌被砸一事的过程中与温白珍发生撕扯,致使温白珍右手轻伤的事实客观存在,但鉴于被申诉人杨三和是以社区治保主任的身份在受社区安排处理纠纷过程中与温白珍夫妇发生争吵,且是在温白珍先实施伤害行为的情况下才致温白珍右手轻伤。故被申诉人杨三和虽然实施了伤害温白珍的行为,并导致温白珍右手轻伤的后果,但其主观上不具备伤害的故意,且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2、本案中申诉人温白珍的赔偿诉求是包括医疗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后期治疗费等共计104777.4元,但原审法院已根据查明的事实、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支持了其主张中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鉴定费、交通费共计10759.7元,并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责任判决由杨三和赔偿7600元,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在本案中残疾赔偿金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的赔偿范围;后期治疗费因自诉人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故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你的两个申诉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且与原上诉理由相同,原二审中对你的上诉理由也作了充分的说理。因此,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的规定,驳回申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