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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203刑初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陈某1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1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5203刑初170号公诉机关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1,男,1994年1月26日出生于广东省揭东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揭阳市揭东区。因本案于2017年3月31日被羁押,2017年4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4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揭阳市揭东区看守所。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揭东检公诉刑诉[2017]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1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柯少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28日上午,被告人陈某1窜至揭阳市揭东区埔田镇马硕村寨前空地以摇“鱼虾蟹”骰子的方式设赌供人下注参赌,并由自己摇骰子及收付赌资。2017年3月29日下午3时许及2017年3月31日下午1时许,被告人陈某1窜至揭阳市揭东区埔田镇马硕村老厝区寨内空地以摇“鱼虾蟹”骰子的方式设赌供人下注参赌,并由自己摇骰子及收付赌资。3次设赌中赌注均为人民币5元起点,不设上限,每盘板面赌资约为人民币30元,参赌人员约5人。2017年3月31日下午2时许,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抓获被告人陈某1及参赌人员陈某(已作行政拘留),扣押“鱼虾蟹”赌具1副,赌资人民币170元。对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的证言,身份信息及前科情况,行政处罚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及案件综合材料,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证据保全清单,收缴/追缴物品清单,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电子票据,现场勘查材料等证据证实,足资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1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具,设定赌博方式组织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1所犯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陈某1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陈某1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六个月,被告人陈某1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没有意见。本院根据被告人陈某1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等,在量刑时依法对被告人陈某1罚当其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31日起至2018年1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林克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陈佳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