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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6执保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牛和红、徐庆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和红,徐庆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6执保104号解除保全申请人:燕守祥,男,1960年12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平邑县。被申请人:牛和红,男,汉族,居民。被申请人:徐庆梅,女,汉族,居民。解除保全申请人燕守祥与被申请人牛和红、徐庆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作出(2016)鲁1326财保147号民事裁定书,将被申请人牛和红、徐庆梅xxxx,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现申请人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牛和红、徐庆梅xxx。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金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康美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