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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03财保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山东诚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日照新源热力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诚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日照新源热力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3财保84号申请人:山东诚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汉峪金谷A2-1楼22、23层。法定代表人:张恒,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相华,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日照新源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虎山镇驻地东、海滨路600号。法定代表人:孙少平,总经理。申请人山东诚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日照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日照新源热力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予以保全,保全价值2100000元。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提供担保。2017年5月23日,日照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日照新源热力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或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准支付、买卖、转移、赠予、抵押、典当、租赁、质押等。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诚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心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