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902民初1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原告阜新市某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新市某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王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902民初1512号原告阜新市某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某甲,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于某乙,系该公司职员。被告王某某。原告阜新市某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审判长 赵馥兰审判员 陈 鹏审判员 张 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田 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