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3执异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3-08
案件名称
35尤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尤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23执异35号案外人:张强,男,1972年9月15日生,汉族,住泗阳县。被执行人:尤善,男,1982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泗阳县。案外人张强对因王亮申请强制执行尤善位于泗阳县众兴镇财富广场6号楼6层、6号楼109号商铺的拍卖行为提出执行异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案外人张强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张强的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张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审判长 李前兵审判员 王旭东审判员 常开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