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802民初49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6-11
案件名称
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鸾英矿机配件经营部与清远市清城区银泉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鸾英矿机配件经营部,清远市清城区银泉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802民初4979号原告: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鸾英矿机配件经营部,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兴太路自编1143号。经营者:王鸾英。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树林,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清远市清城区银泉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青龙深木窿。法定代表人:曾树均。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凡,广东明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昱,广东明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鸾英矿机配件经营部诉被告清远市清城区银泉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鸾英矿机配件经营部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鸾英矿机配件经营部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清远市清城区银泉矿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自主处分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鸾英矿机配件经营部撤诉。案件受理费673元,由原告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鸾英矿机配件经营部负担。审判长 李 航审判员 邓 楠审判员 韦伟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佩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