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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6民初14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孙高超与杭州八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高超,杭州八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6民初14134号原告:孙高超,男,198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宝丰县。被告:杭州八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法定代表人:赵军。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聪明,系广东君厚律师(黄埔)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高超与被告杭州八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高超于2017年5月2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高超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高超撤回本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高超负担。审 判 长  李 煜人民陪审员  贾保红人民陪审员  王 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凤敏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