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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26民初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原告芦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林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芦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26民初580号原告,芦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芦山县。法定代表人,李学刚,该联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灵汐,该联社员工。被告,李林跃,男,197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芦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芦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林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芦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李林跃在宝盛乡人民政府的茶叶产业基地补助款在459908.18元的限额范围内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芦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李林跃在宝盛乡人民政府的茶叶产业基地补助款在459908.18元的限额范围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 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姜天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