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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3刑初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梁伟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伟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C}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川0823刑初38号 公诉机关剑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伟,曾用名梁甫荣,男,生于1971年9月23日,汉族,四川省剑阁县人,小学文化,无业,住四川省剑阁县。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2016年12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剑阁县看守所。 被告人梁伟被控容留他人吸毒一案,剑阁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3月30日以剑检公刑诉(2017)35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1日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剑阁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4月13日申请延期审理,并于2017年5月8日申请恢复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剑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梁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剑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19日,被告人梁伟在剑阁县下寺镇家中卧室内容留姚某1、王某、向某、苏某、姚某2(在逃)以“吹壶壶”的方式吸食冰毒。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伟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梁伟对起诉的事实及罪名均有异议,提出的辩解意见是没有容留他人在自己房间内吸食毒品。 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9日下午,王某、向某、苏某、姚某2四人先后来到被告人梁伟及其儿子姚某1居住的住房内玩耍,在玩耍过程中,在被告人梁伟居住的卧室内,被告人梁伟及姚某1、王某、向某、苏某、姚某2六人先后吸食了冰毒。18时许,下寺派出所民警在配合利州区公安分局嘉陵派出所民警办案时,发现位于该住宅楼一楼苏某形迹可疑,经盘查苏某交代其在该住宅楼二楼右手边房间内与被告人梁伟等人吸食冰毒,民警将在仍在房屋内的被告人梁伟及姚某1、王某、苏某挡获。后经尿液检测,被告人梁伟及姚某1、王某、向某、苏某的尿液均呈阳性。 上述事实,有经控、辩双方当庭举证、质证,并经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立案决定书证实:剑阁县公安局于2016年12月20日对被告人梁伟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立案侦查; 2.被告人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身份情况; 3.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梁伟系传唤到案。 (二)鉴定意见 检测样本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检测结果照片证实:梁伟、姚某1、王某、向某、苏某五人尿检呈阳性。 (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1、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证实:被告人梁伟于2016年12月19日下午在其卧室内容留姚某1、王某、向某、苏某、姚某2五人吸食冰毒的事实; 2.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梁伟容留他人吸毒的中心现场位于其居住的梁伟卧室内。 (四)证人证言 1.证人李某证言证实:他的妻子梁某和被告人梁伟系兄妹关系,梁伟所居住的房屋系他所有,他和妻子居住在三楼,二楼交由被告人梁伟在住的事实; 2.证人王某证言证实:2016年12月19日下午16时许,他到梁伟家后找梁伟充游戏点卡,在梁伟家中看见姚某1、苏某、姚某2及一穿蓝色夹克男子(向某)在梁伟家中,在梁伟卧室的桌子上放有吸食毒品的“壶壶”、锡箔纸,锡箔纸上放有冰毒。蓝衣男子吸了两口后交给他,他出于好奇就吸了两口之后,苏某、姚某2、姚某1先后来到梁伟卧室中吸食了冰毒。吸完后,他与苏某、姚某2及姚某1到姚某1卧室内耍手机。当日民警在梁伟家中将他及苏某、姚某1及梁伟挡获,姚某2及向某逃离现场的事实; 3.证人向某证言证实:2016年12月19日下午,因被告人梁伟给他发信息要求还钱,下午15时许,他前往被告人梁伟家中。到了之后,看见苏某、梁伟等人在房间内,接着他与梁伟、苏某、王某、姚某2以吹壶壶的方式吸食了冰毒,吸食完后,他和其余人聊了一会天后离开的事实; 4.证人姚某1证言证实:被告人梁伟系他父亲。2016年12月19日下午,他在家中睡觉,醒来后看见姚某2、苏某二人在其房间内玩电脑,不久后王某来到家中,王某进来后就到他父亲卧室内和他父亲聊天。随后他前往他父亲房间内吃午饭,期间,王某、苏某、向某在他父亲房间内吸食冰毒,他吃完饭后也吸食了冰毒,姚某2也跟着吸了几口。吸完后,苏某、姚某2、王某到他房内耍手机,耍了一会后,他前往三楼其表弟房间内睡觉的事实; 5.证人苏某证言证实:2016年12月19日下午,他给姚某2打电话邀约姚某2打牌,姚某2告诉他其在梁伟处“耍”(吸食冰毒),他随后前往梁伟家中,聊了一会天之后,他就睡着了。等醒来之后,看见姚某2、梁伟在吸食冰毒,他也吸食了冰毒,吸完后回到姚某1卧室内玩游戏,等游戏分耍完了后又回到梁伟卧室内,此时,他看见王某、姚某1在吸食冰毒,他又吸食了冰毒的事实。 (五)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梁伟在侦查期间及庭审中均辩解自己没有吸食冰毒及容留他人吸食冰毒。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伟在其居住的场所内容留他人吸食毒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针对被告人梁伟提出的“没有容留他人在自己房间内吸食毒品”的辩解意见,经本院审查,本案的四位证人的证言均证实被告人梁伟于2016年12月19日下午在其住所内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事实,证人证言相互吻合,且有尿液检测报告、辨认笔录及现场指认笔录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对被告人的该辩解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情节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梁伟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梁伟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0日起至2017年6月19日止。所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江  海  涛 审判员 罗  培  生 审判员 何  成  通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郑椿洪(代)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 (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