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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02民初3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蒋勇与被申请人宜宾市翠屏区长生仓储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勇,宜宾市翠屏区长生仓储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02民初3581号申请人:蒋勇,男,1970年1月1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申请人:宜宾市翠屏区长生仓储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南广镇大石村小沱子组。营业执照注册号:511502000034878(1-1)。法定代表人:丁长生,总经理。申请人蒋勇与被申请人宜宾市翠屏区长生仓储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蒋勇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宜宾市翠屏区长生仓储有限公司在宜宾市翠屏区征地中心的拆迁赔偿款74万元。李小著以其位于宜宾市翠屏区刘臣街70号1幢2单元3层5号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蒋勇关于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宜宾市翠屏区长生仓储有限公司在宜宾市翠屏区征地中心的拆迁赔偿款74万元。二、查封李小著位于宜宾市翠屏区刘臣街70号1幢2单元3层5号房屋。案件申请费4220元,由申请人蒋勇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康琳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