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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24民初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张扣与武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扣,武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624民初327号原告:张扣。被告:武林。原告张扣与被告武林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扣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武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并从起诉之日(2017年2月24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直至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5年2至3月被告因做生意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50000元,同年8月5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借条,但一直未还。被告武林未提出答辩意见。原告围绕自己的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并陈述了相关事实,本院进行了相应的审查和认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相识多年的朋友。2015年春被告因经营南漳县尚衣坊服饰城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原告同意后,将其信用额度为130000元的光大银行信用卡交给被告,并告知了被告信用卡的密码,被告从该信用卡多次支出资金到其经营的南漳县尚衣坊服饰城银行账户,又多次将资金还回信用卡,经结算,被告通过原告的信用卡借得资金60000元,后偿还10000元,剩余50000元被告于2015年8月5日执笔给原告出具一张借条。原告索要无果后,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张扣与被告武林之间的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通过诉讼方式来主张权利,视为原告给了被告武林还款提示及合理的催告还款期限。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原告要求从起诉之日(2017年2月24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符合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武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扣借款50000元;并从2017年2月24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5元、公告费700元,由被告武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可直接交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账户为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襄阳万山支行,账号:17×××56,户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罗学斌人民陪审员  蒋福祖人民陪审员  游丛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余 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