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1民初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李虎与尚慧龙又名尚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虎,尚慧龙又名尚龙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221民初529号原告李虎,男,1977年1月1日生,汉族,住杞县。被告尚慧龙又名尚龙,男,1988年2月6日生,汉族,住杞县。原告李虎诉被告尚慧龙欠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尚慧龙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位于杞县××路北段路东,蓝莓之夜啤酒广场夜市,由尚慧龙经营,2014年,2015年广告业务被告交予原告制作,费用合计8800元,安装完毕后,被告没有给原告一分钱广告费,被告于2015年5月27日下午给原告打下欠条,承诺从2015年年9月开始,每月给2000元,2015年春节前给完,至今没有兑现。有照片,视频为证,现请求被告给付广告费8800元。被告缺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2015年被告经营经位于杞县××路北段路东蓝莓之夜啤酒广场夜市期间,将制作广告的业务交予原告制作,费用合计8800元,安装完毕后,被告没有给原告结帐,被告于2015年5月27日下午给原告打下欠款8800元的欠条,被告至今未给付原告。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照片等证据予证实。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被告让原告制作广告,欠下费用8800元,有欠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在原告请求被告给付欠款8800元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尚慧龙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李虎8800元欠款。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350元由被告尚慧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玉凤审判员 李忠垒审判员 阮秀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吉米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