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22民初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民乐县民联乡顾寨村村委会与赵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民乐县民联乡顾寨村村委会,赵某某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2民初546号原告民乐县民联乡顾寨村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夏河,系该村委会村主任。联系电话:153XX****XX。被告赵某某,男,汉族,生于1970年11月日,初中文化程度,民乐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吕云霞,民乐县洪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马某某,男,汉族,生于1969年5月20日,小学文化程度,山丹县大马营乡双全村人,农民,住该村。身份证号:×××。联系电话:135XX****XX。原告民乐县民联乡顾寨村村委会与被告赵某某、马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民乐县民联乡顾寨村村委会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40元,减半收取1270元,由原告民乐县民联乡顾寨村村委会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少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周晓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