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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22民初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刘朝阳与杜高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朝阳,杜高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民初642号原告:刘朝阳,男,生于1973年7月10日,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萍,河南康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高祥,曾用名杜小坤,男,生于1967年6月19日,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朝阳与被告杜高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杜高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朝阳申请撤回对被告杜高祥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朝阳撤回对被告杜高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朝阳负担。审判长  孙彦伟审判员  杜雪霞审判员  杨 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