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1执恢8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2016)辽0211执恢827号 周延生与林桂芝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延生,林桂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1执恢8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延生,男,1968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址大连市甘井子区。委托代理人:张树楠,系辽宁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林桂芝,女,1951年9月14日生,汉族,住址大连市中山区。本院在执行周延生与林桂芝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的过程中,依法将被执行人以涉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甘民初字第303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付 拓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琪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