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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2民初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昆明贵发机电有限公司与肖子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明贵发机电有限公司,肖子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民初731号原告:昆明贵发机电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西山区。法定代表人:解承杰。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健,新发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肖子涵,女,1987年6月12日生,身份证登记住址:西安市周至县。原告昆明贵发机电有限公司诉被告肖子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原告昆明贵发机电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肖子涵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昆明贵发机电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贵发机电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肖子涵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117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鉴定费5000元(被告肖子涵已垫付),以上共计9117元由原告昆明贵发机电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杨国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李红丽书 记 员 符慧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