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7民初1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李大江与朱发水、张华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大江,朱发水,张华伟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7民初1397号原告:李大江,男,197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被告:朱发水,男,197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被告:张华伟,男,197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原告李大江诉被告朱发水、张华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李大江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经本院审查,原告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大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大江负担。审判员 张海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姚晓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