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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7民初1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李大江与朱发水、张华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大江,朱发水,张华伟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7民初1397号原告:李大江,男,197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被告:朱发水,男,197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被告:张华伟,男,197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原告李大江诉被告朱发水、张华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李大江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经本院审查,原告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大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大江负担。审判员  张海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姚晓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