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02民初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舒晓强、鲍丹丹等与荆州市鸿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晓强,鲍丹丹,荆州市鸿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02民初756号原告:舒晓强,男,汉族,1985年1月27日出生,现住荆州市荆州区。原告:鲍丹丹,女,汉族,1986年3月18日出生,现住荆州市荆州区。被告:荆州市鸿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塔桥路42号。法定代表人:付雪。本院于2017年5月8日受理原告舒晓强、鲍丹丹与被告荆州市鸿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载明原告需在其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50元,现原告未在规定时间交纳。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舒晓强、鲍丹丹撤诉处理。审判员 杜 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安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