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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2执1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XX、李春燕与南充市佳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南充市佳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2执1326号申请执行人XX,男,1979年3月16日生,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南充市佳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法定代表人何明,董事长。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顺庆民初字第4324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南充市佳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能主动履行应尽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起了执行申请,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南充市佳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南充市顺庆区清泉寺南路房屋的不动产登记证办理给申请执行人XX。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罗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