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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民辖终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陈开盛、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凰山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开盛,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凰山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82执90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华锋正通有限公司,编号2197989,住所地香港新界沙田安平街6号新贸中心B座1309座。授权代表人:FANGERBenjaminWarren,现任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云坚,福建惠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冬葵,福建惠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福建友谊电器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69191458-0,住福鼎市鼎诚1栋1梯501室。法定代表人:董浙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董开芳,男,197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被执行人:许振洪,女,198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董浙江,男,197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被执行人:刘丽君,女,197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被执行人:林文,男,1968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曾瑶清,女,196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本院在执行华锋正通有限公司与福建友谊电器有限公司、董开芳、许振洪、董浙江、刘丽君、林文、曾瑶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福建友谊电器有限公司、董开芳、许振洪、董浙江、刘丽君、林文、曾瑶清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人民币3287352元及利息、罚息、复利。但福建友谊电器有限公司、董开芳、许振洪、董浙江、刘丽君、林文、曾瑶清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4年11月本院另案查封了董开芳、许振洪所有坐落于福鼎市桐山影院片区D1幢501号房地产,2016年8月8日本院以(2016)闽0982执902号之一执行裁定查封了林文、曾瑶清所有坐落于福鼎市桐山办事处G幢号001幢303室房地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1拍卖董开芳、许振洪所有坐落于福鼎市桐山影院片区D1幢501号[房屋所有权证号:鼎房权证TS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鼎国用(2004)第2907-96号]房地产。2拍卖林文、曾瑶清所有坐落于福鼎市桐山办事处G幢号001幢303室[房屋所有权证号:鼎房权证TS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鼎国用(2004)第0794-1号]房地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冬冬审判员  张利群审判员  缪霄晖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林浩然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第二百四十七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官方微信官方微博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