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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23民特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梁英玉、凯凯正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山内基地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梁英玉,凯凯正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山内基地,曾令养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23民特7号申请人:梁英玉,女,196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遂溪县,委托代理人:陈营,男,196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遂溪县,被申请人:凯凯正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山内基地。住所地:遂溪县河头镇。负责人:彭佐国。被申请人:曾令养,男,198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遂溪县。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梁英玉与被申请人凯凯正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山内基地、曾令养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梁英玉与被申请人凯凯正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山内基地、曾令养生命权、健康权、身份体权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17日经遂溪县河头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1、申请人梁英玉与被申请人凯凯正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山内基地、曾令养双方协商一致议定申请人梁英玉的事故赔偿总额为人民币28.2577万元,该赔偿总额含2016年12月12日至2017年1月25日期间的住院治疗费等费用以及善后治疗费等一切赔偿金。其中,申请人梁英玉愿意自负4万元,被申请人凯凯正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山内基地愿意承担18.2577万元,被申请人曾令养愿意承担6万元(两被申请人以签订协议书之日的收据为准),被申请人凯凯正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山内基地、曾令养在本协议签订当日付清。2、申请人梁英玉郑重对被申请人凯凯正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山内基地、曾令养和调解员承诺:自本协议书签订和全部领取赔偿金之日起,(1)、申请人梁英玉的后续治疗所产生的费用及相关责任自负,此后,不论其身体状况发生任何变化一概与被申请人无关;(2)、该纠纷就此了结,申请人梁英玉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再提出任何异议或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梁 伟审 判 员  袁华连代理审判员  杨志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钟国强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