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02刑初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文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602刑初104号公诉机关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文某某,男,1990年5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高中文化程度,农村居民,户籍所在地广安市广安区,家住广安市广安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广区检刑诉[2017]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文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文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审理查明:2016年5月21日至2016年5月29日期间,被告人文某某利用接受王某某请托帮忙维修手机之机获取了王某某手机内的支付宝账号及密码,并通过王某某的支付宝关联的支付平台“蚂蚁花呗”借款6000元转至自己的支付宝账户,后又从王某某的支付宝转款2500元至自己的账户,提现后用于打游戏等支出。同时查明,被告人文某某于2016年6月29日将盗取的赃款8500元退赔给了被害人王某某,其行为取得了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文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户籍信息、到案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清单及材料、辨认笔录及照片和说明、收条、谅解书,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文某某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文某某在案发后主动退赃,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经社会考察,对被告人文某某判处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据此,根据被告人文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法条全文附后)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文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效力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董小晋人民陪审员 谢 蓉人民陪审员 席为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黄 娅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