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6执1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宁波市北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林永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市北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林永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206执1536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四明山路775号。法定代表人王英平,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朱鹂婕,该局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林永昌(330206196209172317),男,196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甬仑行零五决字第106号行政决定确定的对被申请执行人林永昌罚款12826.8元的行政处罚。本院于同日受理后,经审查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申请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206执1536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可以恢复执行时,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万鑫审 判 员 余绍平代理审判员 尹志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刘佳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