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神执字第000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王鲜侠与刘伟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鲜侠,刘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执字第00068号申请执行人王鲜侠,女,1953年12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伟,男,1987年9月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王鲜侠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神民初字第0063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刘伟偿还申请执行人王鲜侠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09年9月14日起以月利率1.18%计息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0800元及申请执行费32710元。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作出的(2013)神法执字第0066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查封被执行人刘伟所有的揽胜汽车一辆;二、查封被执行人刘伟所有的本田雅阁牌小轿车一辆,上述财产暂不宜处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神民初字第006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鑫审 判 员 李继斌代理审判员 陈会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白凤平神木县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案件笔录案由:民间借贷纠纷评议时间:2017年5月23日评议地点:神木县人民法院参加人:审判长:刘鑫审判员:李继斌代理审判员:陈会军记录人:白凤平评议如下:刘鑫:现请案件承办人阐述案情白凤平:本院在执行王鲜侠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神民初字第0063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刘伟偿还申请执行人王鲜侠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09年9月14日起以月利率1.18%计息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0800元及申请执行费32710元。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作出的(2013)神法执字第0066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查封被执行人刘伟所有的揽胜陕AC77**(车辆识别代码:SALMNIE48BA338823)汽车一辆;二、查封被执行人刘伟所有的本田雅阁牌小轿车一辆(车牌号码:陕KF10**、车辆识别代号:LHGCM567478507973),上述财产暂不宜处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我的意见如下:终结本院(2012)神民初字第006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陈会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同意终结。刘鑫:我同意白凤平和陈会军的意见。合议庭意见:终结本院(2012)神民初字第006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请合议庭组成人员签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