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22执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照日格图巴特尔与巴雅尔图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巴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照日格图巴特尔,巴雅尔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巴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522执75号申请执行人照日格图巴特尔,男,×××。被执行人巴雅尔图,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2522民初46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巴雅尔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案件款30000.00元及诉讼费40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巴雅尔图在阿巴嘎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住房公积金78997.9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巴雅尔图在阿巴嘎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账户×××当中的存款30756.00元(叁万零柒佰伍拾陆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乌 恩 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阿拉腾格日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