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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92执5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武汉振宏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威泰数控立车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振宏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威泰数控立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92执5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武汉振宏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武汉威泰数控立车有限公司。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01民终6807号民事裁定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未自动履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武汉威泰数控立车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武汉武汉水果湖支行账户32×××65的存款人民币91968.8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余 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虞新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