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21民初1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石磊与王怀贵、管恩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磊,王怀贵,管恩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1民初1223号原告:石磊。被告:王怀贵。被告:管恩英。原告石磊与被告王怀贵、管恩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起诉。2015年8月27日第二次开庭时,原告石磊未到庭,本院(2015)莲民一初字第1066号民事裁定以原告石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为由,将该案按撤诉处理。后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2015)莲民一初字第1066号民事裁定确有错误,以(2016)鲁1121民监2号裁定决定再审。本院以(2017)鲁1121民再1号对此案进行了再审审理,认为原审下达给石磊的第二次开庭传票开庭时间早于其收到开庭传票的时间,原审以石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撤诉处理的理由错误,应予纠正。后该案于2017年4月21日,以(2017)鲁1121民初1223号重新立案。原告石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石磊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260元,减半收取计2630元,由原告石磊负担。审 判 长 郑淑梅审 判 员 迟庆霞人民陪审员 申作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