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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民终4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李楚琦与北京明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楚琦,北京明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终456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楚琦,男,1986年10月22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悦明,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慧杰,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明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北京燕南鹿鸣春大酒店302室。法定代表人:王军,董事长。上诉人李楚琦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明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5)大民初字第47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楚琦于2017年5月2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楚琦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楚琦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李楚琦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雨菡审判员  李 珊审判员  姚 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晓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