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宁0104民初2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田玉兰与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同心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玉兰,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同心县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2141号原告:田玉兰,女,1959年3月2日出生,回族,同心县林业局退休职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彦俊(原告之夫),同心县林业局中心林场职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被告: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杨银学,该院院长。被告:同心县人民医院,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法定代表人:苏芳贤,该院院长。(被告身份信息均由原告提供)田玉兰与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同心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田玉兰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已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玉兰撤诉。案件受理费2709元,减半收取计1354.5元,由原告田玉兰负担。审 判 长  马金利人民陪审员  宋文宽人民陪审员  李素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法官 助理  蔡 霞书 记 员  朱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