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刑初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谢万生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万生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6刑初592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万生,男,1948年1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9月6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中。辩护人吴小东,重庆智韵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左毅,重庆智韵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6)15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万生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佳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万生及其辩护人吴小东、左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14日8时许,被告人谢万生在重庆市沙坪坝区某镇某村某组某号被害人唐某某的院坝内,因谢万生家里的鸡吃了唐某某菜地里的菜,而与唐某某发生纠纷,继而相互抓扯打斗,致使唐某某的右手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唐某某系因外伤致右手第一掌骨基底部骨折,右手拇指功能丧失累计已达一手功能的16%以上,未达36%,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另查明,被害人唐某某已向本院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谢万生赔偿,谢万生提起要求唐某某赔偿的反诉。在本案审理中,被告人谢万生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唐某某的经济损失,并自愿向本院交纳暂保款13000元作为赔偿的保证。上述事实,被告人谢万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证人左某某、陈某某、李某某、胡某某的证言,法医学临床检验意见,门诊病历,到案经过,庭审笔录,受理案件通知书,汇款凭证,指认木凳照片及被告人谢万生当庭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谢万生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被告人谢万生的辩护人认为,谢万生系初犯,且愿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建议对其适用缓刑。本院认为,被告人谢万生因民间纠纷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谢万生能当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万生愿意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谢万生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万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谢传江代理审判员 涂诵菊人民陪审员 段 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黄潇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