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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52财保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波与曾中国曾渝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曾中国,曾渝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2财保44号解除保全申请人:李波,男,汉族,1973年11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区。被申请人:曾中国,男,196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潼南区。被申请人:曾渝童,男,198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潼南区。解除保全申请人李波与被申请人曾中国、曾渝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2016)渝0152执保9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李波诉讼保全担保物李妍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北碚区X路X号附X号X房屋一套。现该案在本院主持下,已达成调解协议,李波的诉讼请求全部得到支持,故申请解除对担保财产的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李波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解除保全申请人李波的解除保全申请予以准许。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夏海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傅政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