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4民辖终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上诉人孙兴慧、张希江、张英敏与被上诉人王志广民间借贷纠纷管辖异议上诉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鹤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兴慧,张希江,张英敏,王志广,孙裔宾,王振龙,何玉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4民辖终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兴慧,女,197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希江,男,197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英敏,女,196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三位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唐清江,黑龙江牛国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志广,男,195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孙裔宾,男,1979年7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原审被告:王振龙,男,1962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审被告:何玉刚,男,198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案由:民间借贷。上诉人孙兴慧、张希江、张英敏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萝北县人民法院(2016)黑0421民初95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孙兴慧、张希江、张英敏上诉称:本案为借款纠纷一案,应该优先适用被告所在地管辖,在无法确定被告所在地时,可以适用合同履行地。上诉人住所地均在宝泉岭管理局江滨农场,应当适用民诉法第21条规定,不能适用民诉法解释第18条规定。同时本案的众多被告均在江滨农场,而江滨农场由宝泉岭农垦法院管辖,无论从法律规定及送达、审理、执行均由宝泉岭农垦法院管辖有利于纠纷解决,节约诉讼资源和成本。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合同纠纷。本案双方当事人没有书面管辖协议,应按一般管辖规定处理,因原审六个被告中王振龙住所地在萝北县肇兴镇前锋村,故萝北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孙兴慧、张希江、张英敏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伟鹤代理审判员 刘延霞代理审判员 刘延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培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