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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02民初1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常州凯阔化工有限公司与常州凯乐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凯阔化工有限公司,常州凯乐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02民初1320号原告:常州凯阔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青龙街道横塘河东路1号。法定代表人韩福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顺建,男,1954年6月8日生,住江苏省溧阳市,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常州凯乐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前黄镇景德西路。法定代表人卞琴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常州凯阔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阔公司)与被告常州凯乐鞋业有限公司(简称凯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凯阔公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凯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凯阔公司诉称,2011年起原、被告开始发生业务往来,截止2016年5月18日,经双方对账确认被告凯乐公司尚欠货款97322.50元,因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凯乐公司支付货款97322.50元。被告凯乐公司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1年起原、被告开始发生业务往来,由原告凯阔公司向凯乐公司提供促进剂。2016年5月18日经双方对账确认,截止2016年4月7日,被告凯乐公司欠凯阔公司货款97322.50元。后凯阔公司经催要无果,遂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请。诉讼中,凯乐公司总经理黄岳贤至本院,对凯乐公司拖欠凯阔公司的货款无异议,称凯乐公司经营亏损,现无力偿还。后经调解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对账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凯阔公司与凯乐公司发生的买卖业务往来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买卖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本案中,双方经对账已确认凯乐公司欠凯阔公司货款97322.50元,现凯阔公司要求凯乐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凯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常州凯乐鞋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常州凯阔化工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7322.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34元,减半收取1117元,由被告常州凯乐鞋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邵 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小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