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3民初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方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33民初638号原告:方某,女,198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村民。委托代理人:杨丽红,女,易县晴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男,198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村民。原告方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丽红、被告赵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方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原告生于女孩赵禹萌随原告生活,抚育费由原告自行负担;3、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再婚,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赵禹萌是原告与其前夫所生。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不好,日常生活几乎由被告父母操持,原告如有反驳意见,被告便会对原告辱骂殴打。2017年农历1月14日,因原告回娘家过节,被告及其家人又对原告辱骂殴打,原告将弟弟叫来后,被告的家人仍纠缠不休,原告弟弟赔偿被告600元后才平息争执,原、被告分居至今。现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被告赵某辩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前互相了解,婚后感情很好,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经法庭调查,本院查明以下事实:原告方某系再婚,××××年××月××日原告生育的女孩赵禹萌系原告与其前夫陈中纪所生。原、被告于××××年××月××日在易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本院认为,原告无证据证明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被告之间仍有和好的可能,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之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为了社会主义家庭的和谐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方某与被告赵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方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冯鲲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滑小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