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05民初240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无锡嘉德纺织制品有限公司与安徽依雨娇服饰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嘉德纺织制品有限公司,安徽依雨娇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05民初2407号之二原告:无锡嘉德纺织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街道大马巷村石新路。法定代表人:王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武、林华,江苏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依雨娇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孙村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孙云龙,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无锡嘉德纺织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依雨娇服饰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无锡嘉德纺织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安徽依雨娇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嘉德纺织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亦未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无锡嘉德纺织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48元减半收取774元,保全费719元,合计诉讼费1493元,由无锡嘉德纺织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邹吟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严露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