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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9执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某,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9执225号申请执行人孙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旬邑县某某镇,农民。被执行人师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住旬邑县某某镇,农民。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某某与被执行人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师某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涉嫌犯罪,将案卷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本案现已执行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旬邑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9执225号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师爱民审判员  赵 剑审判员  马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