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04民特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志勇、陈丽娟申请宣告陈明辉失踪一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志勇,陈丽娟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304民特1号申请人:陈志勇,男,196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申请人:陈丽娟,女,196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申请人陈志勇、陈丽娟申请宣告陈明辉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陈志勇、陈丽娟称,被申请人与卢淑芳(2007年死亡)系夫妻关系,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父子女关系。申请人多方面寻找,没有音讯,2016年3月30日登报启事失踪。故诉讼来院,请求法院依法宣告被申请人陈明辉失踪。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陈明辉,男,192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陈明辉与卢淑芳(2017年2月12日死亡)系夫妻关系。申请人陈志勇、陈丽娟系陈明辉与卢淑芳的子女。1976年陈明辉与家人失去联系,一直无音讯。2016年3月30日,申请人在自贡日报刊登启事寻找被申请人。申请人陈志勇、陈丽娟申请宣告陈明辉失踪后,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在四川法制报发出寻找陈明辉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陈明辉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申请人系陈明辉的子女。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证明:1976年被申请人与家人失去联系,故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陈明辉失踪;二、指定陈志勇、陈丽娟为失踪人陈明辉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先堂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廖 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