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303执15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黄志春、宾业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志春,宾业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3执15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黄志春,男,1968年9月20日出生,瑶族,住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宾业有,男,195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叠彩区。本院在执行黄志春申请执行宾业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桂0303民初52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 华审判员 罗 敏审判员 陈国先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丘 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