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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2执恢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刘筱红与江里群其他案由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筱红,江里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2执恢312号申请执行人刘筱红。被执行人江里群。申请执行人刘筱红与被执行人江里群其他案由一案,申请执行人刘筱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龙泉民初字第130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江里群给付本金18700.00元。执行中,本院对江里群在工商银行成都青羊宫支行退休工资账户冻结,扣划21200.00元,按照比例分配,罗江炳分得19700.00元,尚有230300.00元未执行到位;刘筱红分得1500.00元,尚有17200.00元未执行到位。需待明年继续扣划冻结后再行恢复执行分配。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向申请人说明执行情况后,申请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已支付申请执行人刘筱红1500.00元,现被执行人江里群尚欠申请执行人刘筱红本金172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萍审判员 晋兆其审判员 伍 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邢晓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