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6民初56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连云港市合信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与樊德生、樊继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市合信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樊德生,樊继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6民初5680号之一原告:连云港市合信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谢兴录。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敬。被告:樊德生。被告:樊继宽。原告连云港市合信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与被告樊德生、樊继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5月23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市合信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800元,共计8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连云港市合信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负担。审 判 长 刘 健代理审判员 周春扬人民陪审员 朱国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秦 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