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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6民初56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连云港市合信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与樊德生、樊继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市合信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樊德生,樊继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6民初5680号之一原告:连云港市合信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谢兴录。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敬。被告:樊德生。被告:樊继宽。原告连云港市合信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与被告樊德生、樊继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5月23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市合信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800元,共计8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连云港市合信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负担。审 判 长  刘 健代理审判员  周春扬人民陪审员  朱国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秦 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