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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9民终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上诉人宋德财与被上诉人刘同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德财,刘同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9民终2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宋德财,男,汉族,现住七台河市茄子河区宏伟镇。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守凤,女,汉族,无职业,现住七台河市新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贵发,黑龙江大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同国,男,汉族,现住七台河市茄子河区宏伟镇。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青波,男,汉族,现住七台河市茄子河区宏伟镇。委托诉讼代理人:樊立聃,黑龙江工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宋德财因与被上诉人刘同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2017)黑0904民初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未查清判项中涉及的四轮车头、车斗、卖店、冰箱、货架的基本情况,亦未对宋德财修缮房屋等所支出费用查清处理。故本案属于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2017)黑0904民初7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宋德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孙国军审判员  石 军审判员  汤文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焉庆玲 关注公众号“”